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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省农机行业特种从业人员实行证书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25 15:21:48   |   管理员:admin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关于对全省农机行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豫劳社职技〔2005〕13号
2005年3月4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机械管理局:
近年来,国家对农业的高度重视及一系列惠农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发展农业生产、购置农业机械的积极性,我省农机化事业呈现出持续快速发展势头,农业机械已成为农业生产的关键力量、农民致富的重要手段、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保障力量。同时,我国加入WTO后,提高农业产品竞争力成为当务之急,也对提高农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出了迫切的要求。为了鼓励农业机械行业从业人员钻研业务技术,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建设服务,保障人身及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及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修理工实行就业准人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在我省农机行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的对象
1、从事农业机械修理、试验、营销及使用操作的从业人员。
2、农业(机)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农机类专业(工种)的毕(结)业生。
二、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范围
农机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农机修理工、农机营销员、农机技术推广员、农机服务经纪人、农业机械操作工、农机热喷涂工、农机散热器(水箱)修理工、农机轮胎修理工、农机燃油系修理工、农机液压系修理工、农机内燃机曲轴修磨工、农机电器设备修理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农业机械试验工等。
三、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有国家职业标准及行业鉴定规范的工种,按国家职业标准及行业鉴定规范执行,暂无国家职业标准及行业鉴定规范的工种,按以下条件申报:
1、初级:在本工种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或经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的,可申报初级职业技能鉴定。
2、以下人员可申报中级职业技能鉴定:①取得本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3年以上,经本工种中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②取得本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满5年(含5年)以上的人员;③技工学校、农机及其他中专以上学校的应(往)届农机类毕业生;④在本岗位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满8年以上(含8年)的人员。
3、高级: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岗位连续工作5年(含5年)以上,经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职业技能鉴定。
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组织管理
1、农机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综合管理指导下,由省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由省农机局组建河南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指导实施全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各市、县农机局成立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站,负责所辖区域内农机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地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站的分布、规划和建立由省农机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五、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考务管理
l、农机行业技术工种工人的技术培训,应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规范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农业)》及农业部统一制定的各工种《培训大纲》和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指定的教材进行。
2、农机行业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中已有的工种,一律从试题库中提取试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中没有的工种,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有关专家,根据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行业标准编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鉴定试卷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一印制。
3、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包括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技术业务理论考核主要采取笔试方式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应结合生产或作业项目考核申报人员的实际操作技能。
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采用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八十分以上为良好,九十分以上为优秀,两项均为及格,方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
4、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由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与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合进行资格培训认证,也可参加国家农业部组织的考评员培训,经过考试合格者颁发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考评人员资格证书。考评员实行聘任制,对取得证书者,由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聘任,任期三年。
5、各工作站受省农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托按全省统一鉴定时间,在每次进行鉴定前30日发布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是:鉴定职业(工种)名称、鉴定的技术等级、报名对象和条件、报名时间、收费项目和标准、考核参考教材、培训及鉴定时间和地点。
各工作站应将报名人数、报考技术等级情况进行汇总上报,按规定提取鉴定试题。
六、《职业资格证书》管理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是求职、任职、开业和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经鉴定(考核)合格者,由省劳动保障厅按照规定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收费管理
1、农机行业特有工种的鉴定考核收费标准按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调整河南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等收费标准准通知》(豫计收费[2003]2305号》文件执行。其中:农机修理工、农机轮胎修理工、农机散热器(水箱)修理工、农机内燃机曲轴修磨工、农机燃油系修理工、农机液压系修理工、农机电气设备修理工、农业机械试验工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按A类标准进行收费;农业机械操作工、拖拉机驾驶员、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按B类标准进行收费;农机营销员、农机技术推广员、农机服务经纪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按C类标准进行收费。
2、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按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自愿性培训办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304号)文件执行,由组织实施培训的单位收取使用。
八、工作要求
1、为确保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的公正、公平、规范,保证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的提高,采取全省统一教材、统一试题、统一培训考核鉴定标准的方式,严格程序,严格标准,规范有序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
2、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收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有关规定加强劳动监察,各级农机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农机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培训、鉴定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严格鉴定程序,确保鉴定质量;严格财经纪律,坚持收费标准,做到专款专用。
3、农机行业技术工种的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鉴定由各市、县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站负责培训并组织申报。农机行业的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4、为了加强农机行业维修网点市场监管力度,促进农机安全生产,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修理工实行就业准人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人劳[2000]15号)文件要求,对新就业的农机维修工人,上岗前必须经过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已就业的农机维修工人,要采取措施,统筹安排分期分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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